臺南法院 114方21044丙

臺南市鹽水區三和段283地號

1拍 不點交 停拍 聲請撤回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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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4/2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5/20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75
保證金:
15
總坪數:
14.4
坪單價:
5.2萬/坪
持分地坪:
14.4 坪
總現值:
11.9 萬
拍後增值:
-63.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鹽水區 三和段 283地號,面積 285.9 m2,持分 4/24,75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1)
停拍,2025/5/6,停拍
法院筆錄 (11)
2.
本件丙標土地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現土地上有三間鐵皮 屋。但是本件丙標所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仍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3.
本件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 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 上物(包含墳墓等)、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 係,均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4.
本件丙標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丙標優先承買權: 1.共有人有土地法第34條之1優先承買權。2.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 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優購 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3.又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 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9.
本件不動產共分四標:甲乙丙丁標進行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 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 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丙標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土地使 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該土地其開發使用、非都市計畫等是否受之相關法 令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是否於拍賣 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 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 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11.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2.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並注 意之。
13.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4.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鹽水區 三和段 283地號
285.9 m2 × (4/24) × 2,500 元 - 75 萬元
= -63.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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