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52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雜草、雜木。據債權人代理人 稱:為債務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 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1052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3.
1052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4.
本案分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5.
1052地號土地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之。 六、1052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 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