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 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5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 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1577地號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 條第1 項或 民法第460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7.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 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8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 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