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
3.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筆土地均位於頭濱路2段330號之 馬路對面小路(無巷道編號)之左右兩側,
5.
561地號間有「頭濱123 L1 F0295 HD14」電桿,557地號旁有「頭濱12 3 L2 F0295 GD65」電桿,現況均為雜草空地,於拍定後點交。
7.
56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 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8.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本件標 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 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其中
10.
561地號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 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