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
3.
652地號土地為雜木林,558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及道路,560地號土地上有短期作物,部分為道路、池塘及雜木林,563地號土地為雜木林、道路,其上坐落鐵皮建物、鴿舍,
4.
65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及坐落建物,651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
6.
563地號土地為雜林,558地號土地為雜林及道路,560地號土地上坐落建物,部分為道路、雜林、草地,651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為造橋鄉造橋村東坑16號,部分為道路。
7.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8.
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4.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1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六、本件
16.
652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