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陳稱為雜木林、有道路可達,依空照圖可見有建物 坐落,惟上山路口遭人圍住無法上山確認,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 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 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3.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法定使用規定及限制請 投標人或承受人自行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 三條之私法人, 並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上之地上物,如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