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土地均為雜木林,其中72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交通可及性不佳, 拍定後均不點交。
2.
本標別拍賣之72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 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
3.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 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 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別拍賣之801.848.103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其法定 使用規定及限制請投標人或承受人自行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
4.
本標別拍賣之723.1032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法定使用 規定及限制請投標人或承受人自行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 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人, 並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