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634地號上有數建物坐落其上。 637地號為私設巷道,680地號為道路,供不特定人使用。682地號為社區公園, 其上有涼亭;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 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 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10.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六、無他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