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330-23地號土地未臨路,依空照圖顯示為 雜木林。據債務人陳報,土地出租予第三人蔡O直,租賃期限自106年6月1日至1 19年7月30日。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查無債務人 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 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 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4.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