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 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 得撤銷。
5.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331-51地號土地未臨路,依空照圖顯示為 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無出租、出借。
6.
拍賣之土地於查封時無出租、出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 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