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 開標之順序。
4.
土地上有作物,併附拍賣,若有債務人以外之收取權人,俟作物收成後 點交之。 六、作物拍定後不得以數量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依點交時實際現狀 為準。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6.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請審慎投標。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 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 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不得於拍定後主 張。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