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為共有人種植牧草使用,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使用分區:國家公園區(第二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時,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使得為之。
5.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