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到場,地政人員現場指 界陳稱:165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下雙溪街24號」建物東北方約105 公尺處,部分溪流灘地(雙溪河),部分雜木林、雜草;167地號位於上開建物東 北方約80公尺處,土地上似有農作物及雜木、雜草,無路可達;174-1地號位於 門牌「新北市貢寮區下雙溪街22之1號」建物東南方約25公尺處,部分為雜木 林,部分空地,土地上有無門牌之鐵皮屋,屋內有農作機具;182地號位於門牌 「新北市貢寮區下雙溪街22之1號」建物西北方約155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 林,臨台2丙線。165地號、167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174-1地號、182 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本件167地號土地上種植之農作物,不在估 價及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4.
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 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 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