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泰武鄉佳平段1379-4地trial路,該筆土地現其上 有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父張福良興建之鐵皮涼棚與鐵皮屋,第三人張福良就屏東 縣泰武鄉佳平段1379-4地號土地號使用權源經本院114年3月24日函詢第三人張 福良,均未陳明,屬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上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父張福良興建之鐵皮涼棚、鐵皮屋,均不在本次拍 賣範圍,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4.
拍定人於本次拍賣之屏東縣泰武鄉佳平段1379-4地號土地拍定後,與第三 人即債務人之父張福良間就鐵皮涼棚、鐵皮屋佔用基地範圍是否能繼續使用屏東縣泰武鄉佳平段1379-4地號土地,如有爭議,應由拍定人另提訴訟並以實體 確定判決為準,請投標人與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否 則應買無效。
9.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本件土地上之鐵皮涼棚所有人張福良,如係向債務人承租拍賣土地興建鐵 皮涼棚、鐵皮屋,請於拍賣期日前提出相關證明向本院陳報,如確有承租拍賣 土地則依土地法第104條有優先承買權,然目前依據現況調查結果,並無承租拍 賣土地之情事,故本件拍定後不通知優先承買事宜。如本件鐵皮涼棚及鐵皮屋 所有人張福良於拍定後主張因與債務人間有租賃關係而得優先承買權者,如拍 定人對該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應由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土地承租人張福良另 循實體確認承買權存否訴訟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