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查封之406地號土地略呈長方形且係山坡地間之平台,上有多棟建物及水泥道路,其餘為雜草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土地現由地上權及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物為共有人所有,無分管或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持分土地執行。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3.
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僅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並將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無他項權利設定。
7.
投標人於拍定後就與地上建物、基地間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或推定租賃),應自理。
9.
2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法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