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標拍賣土地,現出租予第三人等於其上種植檳榔、建置工寮1間,地上物及地 上作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拍賣土地定有三七五租約,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 之承租人(即戴○○、戴○○)有優先承買權。惟承租人戴○○、戴○○之承 租面積分別均係0.207078公頃,故承租人戴○○、戴○○僅得分別就本標拍賣 土地之權利範圍1/2行使優先承買權(法務部民國104年3月4日法律字第1040350 0230號函釋要旨參照)。又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 部分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拍賣,如有1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