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年1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475地號為雜木林、產業道路;474地號為雜木林。
2.
本件應買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應買後不點交。
3.
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應買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7.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 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9.
本件應買標的物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應買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擇一行使。應買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