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3月1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部分道路、部分 空地,其餘為雜樹。
4.
本件土地係應買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則 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5.
如應買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應買時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應買書內,否則應買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 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應 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