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212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土地上有數座墳墓、部分種植玉 米。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 管契約。經債務人(遺產管理人)表示,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實際使用情 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2.
1212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3.
121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1212地號土地上之墳墓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1212地號土地之作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亦不點交。
9.
1212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 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檢 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121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
10.
1212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耕地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連現耕地 所有權人依序有優先購買權(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14.
農地重 劃條例第5條規定之毗連現耕地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