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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883地號土地為稻田;919地號土地部分為 建物占用、部分為巷道;其餘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溝、空地,部分種稙作物;又17地號及17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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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6地號土地由第三人承租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 承授權。(承租人之優先順序在共有人之前)。 六、本件拍賣91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 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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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 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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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919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 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 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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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9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 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 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