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883地號土地為稻田;919地號土地部分為建物占 用、部分為巷道;其餘地號土地部分為水溝、空地,部分種稙作物;又17地號及175地號土地臨路外, 其餘不臨路。土地上部分為建物占用,部分為柏油道路,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 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 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 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
建物部分坐落於919地號土地,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 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另卷內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 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 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 撤銷拍賣。
8.
176地號土地由第三人承租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授權。 (承租人之優先順序在共有人之前)。六、本件拍賣91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 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9.
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當事 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 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10.
除919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 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 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919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 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