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土地為網室,內種植果樹;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查封土地現況則有網室木瓜,小部分為私設道路,部分為雜草地。上開地上物及果樹與土地間使用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7.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六、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投標人並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
8.
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9.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行查證並注意之。
14.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