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本件42-7地號土地上另有菜園、樹林,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 交,由拍定人自理。
5.
本件42-10地號之土地上有建物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9.
本件拍賣之42-10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11.
42-10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 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 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拍賣之42-7地號土地,地籍圖之計算面積比土地謄本之登記面積減少9.68 平方公尺,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拍定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