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作道路使用(石磊道 路),其餘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內現況為雜竹林、雜樹林地。應買人請自行查 證,拍定後除作道路使用之土地不點交外,其餘土地按現況點交。
6.
本件不動產共分三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 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 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7.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80元,繳清後發 狀」。
8.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