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查封時,據共有人稱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建物有小部分牆壁 有壁癌情事。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 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卷內除上述情事外,無影響交易情事之紀錄,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本件標的是否有足以 影響交易等事項(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 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應買人應自行查明 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賣。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 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編號2建物係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 登記;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