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627地號為暫編1696建號坐落之基地。另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鄰居稱暫編1 696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 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 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 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 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 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 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另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審 慎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