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24日現場查封石鹿段土地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 政人員指界稱本件583-
3.
585-4地號土地無路可達,其上為雜林等語。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 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 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 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 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 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除該占用部分不點交外並應由拍定人自行解 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土地 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倘拍定後查知有 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或應買人)不得以之為由請求 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審慎評估。
4.
本件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 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 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 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8.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 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 款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以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 效。
10.
585-4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 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 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 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 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 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11.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1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