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650地號土地部分有一無門牌建物 坐落,部分雜草,部分空地,部分種植短期蔬果,不臨路。債權人則陳報土地 為債務人使用,債務人在設定抵押權時曾表示建物為其所有等語。但執行人員 檢視現場信件未見債務人之姓名,但信件已放置許久無人領取。本件拍定後除 土地上現為建物坐落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土地部分則均按現況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南投縣集集鎮都市計畫住宅區。
7.
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 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六、拍賣之土地於查封時部分由債務人種植短期蔬果使用,並未一併估價拍 賣,債務人應於拍定後自行將該地上作物收取或遷移。
8.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