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9.
1059地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所有權不明,惟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1060地號土地為供人車通行之道路。
10.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2.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