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2年3月29日假扣押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他共有人居住使用,惟建物有無訂 立分管協議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建物除坐落本件拍賣土地外,另有部分係占用第三人所有同段537-258地號土地面 積130.92平方公尺。拍賣建物占用前開土地之權利義務關係不明,如將來該土地所有人與建物 拍定人間就建物占用土地之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爭執,應依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及應買人投 標前請審慎評估。
5.
本件拍賣之477建號建物,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 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 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與法院權責無 關。另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請應買人 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6.
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 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 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請求撤銷拍定。又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 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本件建 物絕對不會發生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逕向鄰里機關 自行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謹慎投標或應買。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 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 酌。 六、本件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權,為就建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就土地部分併同承買,不得 僅就建物優先承買。
10.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該筆土地 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 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 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 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11.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