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內有裝設電線桿,目前出租給亞太電信,每月租金新台 幣2200至2500元,為基地台使用,且建物有壁癌、漏水、窗戶玻璃破損等情形。另據債權人代 理人、消防局函指稱建物曾於民國110年發生火災並受理報案紀錄,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 行查證。
7.
本件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上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 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此編號建物並有29.48平 方公尺占用鄰地即同段1-249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