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202地號土地部分係供作巷道使用,部分為公園及水池。
3.
本件202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數棟(含連天宮廟宇),不在本 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 之土地不點交。
7.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惟業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判決確 認抵押債權不存在,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202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 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