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56-2地號土地現為田 地、種植些許蔬菜,同段56-11地號土地現為路旁雜草空地,有無占用道路需鑑 界。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 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又土地之作物不在拍賣之範圍內,拍定後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 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 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六、其他事項: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 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 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 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