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及建物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 約,債務人表示房屋現由第三人朱○○居住。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1建號坐落忠興313-2地號 土地,一樓後方增建廚房,二樓前後增建遮雨棚,三樓增建屋頂突出物。依現場照片顯示,房 屋內有眾多家居用品,部分牆壁有裂痕及油漆剝落。拍定後不點交。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所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 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 承買。
6.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 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且房屋內有裝潢天花板,是否有漏水等問題無法以目視得 知,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六、290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7.
依謄本記載313-2地號土地內有部分法定空地,故就土地利用及使用有無相關之限制,仍請應買人或拍定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