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債權人妹妹現場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故拍定後點交。
3.
另本件土地除系爭建物外,尚有一第三人之貨櫃占有,並有部分種植果樹樟樹,上開貨櫃 及種植之樹木並未一併查封拍賣,就該部分之土地不予點交。
4.
查封19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9.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