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現為雜林。另鑑價報告記 載,目前為雜樹林。
7.
本件土地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 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 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 明。」 六、依民法第66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故土地上之樹林,包含在本件拍賣之範圍內。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