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3月1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洲仔段
3.
768地號土地相連,其上有一座無屋頂之鋼構地上物。惟實際使用情形,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六、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地上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地上 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 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 決,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