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37地號土地部分為巷道用地供行人車輛使用;439地號土地為空地及雜草;442地號土地為空地,地上有樹栽,無人使用。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標的物上;未實際使用現場土地,另
3.
437地號土地地面有高度落差。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5.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7.
439地號土地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442地號土地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