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為債務人之親屬居住使用,且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 拍定後皆不點交。
3.
依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函稱,於民國98年3月13日16時04分接獲標的址火災報案紀錄,請投標 人注意。
7.
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 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