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為地勢起伏之山坡地,其上部分有房屋(約為門牌 虎崗路13號等)坐落,部分為道路,其餘為果樹雜木林地。惟土地為樹木所覆 蓋,其實際有無墳墓、掩埋物等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 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六、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土地上之建物所 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 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標的業經本院民事庭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分割,該分割共有物事件現 經他共有人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依法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因權利狀態變化,執 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評估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