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42-2地號土地上坐落地上物為本件42建號建物,又
5.
147-8地號土地及42建號建物均無路可達。本件土地上地上物,除本件 42建號建物外,其餘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建物內動產亦非拍賣範圍,及土地範圍鑑界事項由 拍定人自理,均請投標人注意。本件147-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僅
6.
142-1地號 土地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之情(例如無路可達),本院得不點交
11.
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 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六、本件147-3地號土地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 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 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
12.
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地發展重劃區之土地,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5 條之規定,重劃區內耕 地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
15.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協調決定之, 協調不成,共有人依比例應買,毗連耕地所有人依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現耕之共有人或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現耕之共有人或毗連耕地所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 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 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16.
如本件土地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17.
本件建物現查無農舍之登記,惟如日後經認定為農舍,而拍定人非「無自用農舍者」,致 生無從辦理建物移轉登記之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