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之193地號土地上有竹子。另有墳墓,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其占 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但座落 其上之地上物,仍以鑑界為主。
8.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 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 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 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 無擔保請求,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