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5 44-1地號土地其上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為雜林、部分為私人道路等語。另據 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勘估標的現況為雜木林(是否有露營設施?應以實測為準),由 竹東分局羅山派出所旁農路進入,有2個陡坡出入較不便..附近有露露米露營區 (是否位於勘估標的上以實測為準)..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 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 銷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 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除該占用部分 不點交外且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 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土地部分除道路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 惟土地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倘拍定後查知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 事者,本院得不點交,拍定人(或應買人)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於投標或應買前審慎評估。
7.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需具原住民身份,應當場提 出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原住民無訛,本院始為拍定,並待繳清價 款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是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以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正者,應認投標無 效。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 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 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 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8.
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