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債務人之代理人於民國114年6月9日陳報不動產之使用現況:債務人無實際使用土地,故其使用情形為何,債務人並不清楚,使用權源亦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若共有人之一於拍賣期日到場應買並拍定,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共有人僅就部分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又若有優先承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六、土地使用分區:編號1地號為風景區農牧用地;編號2,3,4,5地號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8.
編號2,3,4,5地號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投標時,應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9.
本件變賣之標的係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則本件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清算案件拍定後,除土地增值稅外,拍賣標的物稅款由買受人負擔(含移轉登記完成之日前之地價稅等),本公司於拍定後函查地價稅等,並命拍定人繳納完畢後,本公司再行核發拍定證明書予拍定人,請投標人注意。
11.
本件拍賣程序非強制執行程序,拍定後不點交,僅核發拍定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投標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