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0-17地號土地為都市計 畫道路用地;110-
5.
112-13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用地;110-
7.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標的有多棟建物坐落,部分巷道,部分空 地。據債權人陳報,110-
9.
110-16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使用,112-13
12.
土地上有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 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