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陳美華在場,據債務人稱兩建築物相鄰並於中後段有門相通,債務人與其家 屬僅使用68建號建物,69建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為空屋。
5.
增建部分即暫編557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 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