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44-2地號土地有雜物間 (無門牌、無大門)坐落,144-3地號土地有稻田、私設通道。
4.
144-3地號土地整體現況主要為部分稻田、 部分巷道使用。
5.
上開土地上之雜物間、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 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9.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