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法院 114天10098甲

苗栗縣通霄鎮楓樹窩段144-2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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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7/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8/21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20
保證金:
24
總坪數:
283.7
坪單價:
0.4萬/坪
持分地坪:
283.7 坪
總現值:
62.8 萬
拍後增值:
-57.2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苗栗縣 通霄鎮 楓樹窩段 144-2地號,面積 3,225 m2,持分 1/6,7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苗栗縣 通霄鎮 楓樹窩段 144-3地號,面積 2,402 m2,持分 1/6,5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9)
2.
民國114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44-2地號土地有雜物間 (無門牌、無大門)坐落,144-3地號土地有稻田、私設通道。
3.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44-
4.
144-3地號土地整體現況主要為部分稻田、 部分巷道使用。
5.
上開土地上之雜物間、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 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9.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 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 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 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1.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2.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3.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 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土地增值 (2)
1.
苗栗縣 通霄鎮 楓樹窩段 144-2地號
3,225 m2 × (1/6) × 870 元 - 70 萬元
= -23.2萬元
2.
苗栗縣 通霄鎮 楓樹窩段 144-3地號
2,402 m2 × (1/6) × 400 元 - 50 萬元
= -3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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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1
1拍 點交
3.4 坪 / 2 萬
2025/8/21
1拍 不點交
578.8 坪 / 17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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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31.2 坪 / 115.3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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