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623地號土地部分為菜園、雜林,另地政人員指稱不確定地上物(鐵皮屋)有無占用,須鑑界始能確認;624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由「台三倉儲」之鐵皮建物占用;
3.
64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為桃園市龜山區振興路1088巷16之
4.
1088巷18號)、鐵皮棚架(可停放多台汽車)占用,及部分為菜園、雜林、草地;394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雜林,部分有鐵皮工廠占用。
5.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作物非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協商解決,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6.
394地號土地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1.
本件拍賣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六、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2月3日桃都開字第1130043989號函,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394地號土地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之保護區;
12.
641地號土地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75年10月30日)之保護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3.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4.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