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標別4土地上因查封前已有第三人之建物坐落,拍定後不點交。
4.
4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2.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3.本件拍賣之3標、4標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建物及地上物,占用權源不 詳,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4.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 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5.
本件不動產分4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 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