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不動產分10標,1標至3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均以總價最高者得 標。4標至10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本件如 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 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4.本件拍賣之土地除標別6土地,經澎湖縣政府74年9月21日澎府地權字第38544 號函核准註銷外,其餘土地均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5.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1至 3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 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6.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 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