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89地號土地現為道路; 461-1地號土地為門牌復興路20號建物前空地;461-2地號土地為門牌復興路
4.
30號建物前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 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未表示意見,實際使 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6.
489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 地;461-
10.
48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 不點交。
14.
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17.
48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購買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 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六、
20.
489地號土地為合併拍賣,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 買時,需以同一條件就本標之所有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 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 購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時,應以實體判決為準。